4月24日,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黄永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2008年3月6日18时30分许,黄某伙同他人驾驶摩托车并携带撬棒,游串于乡间小道,伺机寻找作案目标。当其至启东市南阳镇合丰村三分社桥北侧时,见路边有一户人家没有开灯,便将摩托车停放于桥北附近,从摩托车后备箱内拿出撬棒撬门入室。当其在二楼正实施盗窃时,听到楼下有人开门,其即下楼从后门逃走。在逃跑过程中,黄某将窃得的女式包3只丢弃于附近田地里,后黄某被群众连车带人一起抓获。包内有人民币24元、记名的菜油提货发票3张计54公斤人民币918元、银手镯1副、黄金耳环、手表各1只等钱、物。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2138元。后黄某又向公安机关交代其先前盗窃2起犯罪的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永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