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9岁的小沫(化名,女,系某影视工作室经纪人)以进影视圈必须遵守“潜规则”为由,伙同他人为急于在影视圈成名的女孩介绍嫖客。日前,被告人小沫涉嫌犯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罪被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察机关指控,2007年9月以来,胡某伙同他人(均另案起诉)在海淀区成立了某影视工作室,并招募多名女孩,以想要进入影视圈就必须接受“潜规则”为由对招募的女孩洗脑,并组织多名女孩以“拉投资”为名,对外进行卖淫活动。其中,被告人小沫负责接待部分应聘的女孩,为其介绍嫖客,并负责公司的房屋租赁等。2008年5月31日,被告人小沫被公安机关抓获。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小沫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以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提请法院依法惩处。同时指出,被告人小沫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