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棉花收购公司,图谋非法利益,为他人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9578份,虚开票面金额43786144元,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给国家造成税款损失3480237元。4月28日,犯罪团伙中的赖纪德、陈有秀、郜洪礼3人,分别被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13年至3年不等的有其徒刑,并依法追缴被告人赖纪德违法所得。
被告人赖纪德,男,1964年12月30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小学文化;被告人陈有秀,男,1962年6月16日出生于安徽省蒙城县,初中文化,个体商户;被告人郜洪礼,男,1975年10月3日出生安徽省濉溪县,初中文化,个体商户。
经审理查明:2004年3月份,赖纪德、刘志愿、张洪建、赖飞及赖纪全、王显亮、赖传学(后三人已判刑)共同出资成立濉溪县天顺棉业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棉花收购、加工、销售。赖纪全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赖纪德担任公司轧花厂厂长。2007年4、5月份,经赖纪全、赖纪德、张新义、赖传学、王显亮等人协商后,将天顺公司卖给赖纪德,但公司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2006年1月,因公司经营状况不好,赖纪全、赖纪德告诉股东张新义、赖传学、王显亮等人替别人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赚钱并操作此事。2006年1月至2007年8月,天顺公司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72份,税额4715675元。其中赖纪德经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80份,票面金额27567519元,虚开税款数额3583777元,已由受票单位抵扣销项税额3480237元。天顺公司由此非法获利20余万元,大部分用于公司的经营。
自2006年1月至2007年8月,天顺公司共为其单位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9578份,票面金额43786144元,虚开税款数额5692199元。上述虚开税额除受票单位未将其中8份税票、税额103539元抵扣外,其余税票均由受票单位作为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造成国家税款损失3480237元。为使天顺公司的销项税和进项税能够持平,不用缴纳税款,赖纪全、赖纪德提供他人身份证号码、姓名及要开具的金额,安排股东张新义、赖传学、王显亮等人为天顺公司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用于抵扣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产生的销项税额。
法院认为,天顺公司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在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为了抵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产生的销项税额,又为自己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巨大,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赖纪德直接安排、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农产品专用发票的行为,在犯罪中系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被告人陈有秀、郜洪礼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在经济交往中,伙同天顺公司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赖纪德、郜洪礼、陈有秀积极实施虚开专用发票的行为,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悔罪表现较好,均酌情从轻处罚,并对陈有秀、郜洪礼宣告缓刑。
淮北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以赖纪德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以陈有秀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3万元;以郜洪礼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3万元;同时依法追缴被告人赖纪德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