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主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和他人违规办理小城镇社保,获取非法利益。5月4日,被告人张某被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2005年10月,张某在担任南汇区某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期间,在协助政府办理被征地农民小城镇社会保险工作的过程中,与3名村民合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明知其本人及另3名村民不符合办理镇保条件的情况下,将4人作为被征地人员申报办理镇保,并最终得到了办理。为此,政府部门为他们4人交纳镇保费共计24.7万余元。其中,张某缴纳镇保费5.2万余元。为此,张某等4人非法获利共计17.7万余元,其中,张某个人非法获利5700余元。
2007年2月,张某向所属政府纪委主动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张某等人已退缴全部非法所得。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村民委员会主任,在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共同骗取国家财产24.7万余元,为各自办理镇保,实际非法获利17.7万余元,依法已构成贪污罪。鉴于张某着手实行犯罪后,大部分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该部分犯罪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且张某具有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法院作出上述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