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盗窃案,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5年7月出生于河南省罗山县。2006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7年11月26日被告人徐某某,从江苏省南京市中央门长途汽车站乘坐一大型普通客车,前往安徽省合肥市。当客车行至合宁高速公路132KM附近时,被告人将乘客杨某包内2610元现金盗走。后因被害人发现、客车驾驶员报案而案发。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因故意犯罪被判刑,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据此,法院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