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食品站长“本领”大 贪贿敲诈滋事样样干
安徽利辛县法院一审五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20年
安徽省利辛县江集食品站原站长江魁明不仅贪污、受贿,还横行乡里、称霸一方。近日,利辛县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受贿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5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4月至2008年10月,江魁明在任利辛县江集食品站站长期间,收取屠宰税(费)及其他收入共计132万多元,除去已缴税款和用于公务支出外,余款合计44万多元被其非法占为己有,用于个人及家庭生活开支。1998年3月,江集食品站与江集建筑公司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由江集建筑公司副经理江魁杰出资开发原江集食品站门面楼房。竣工后,身为食品站站长的江魁明收受江魁杰送给其个人的两间门面房(上下四间),价值近8万元。2000年,江魁明将该楼房办理了个人房产证。法院认为江魁明的上述行为已分别构成贪污罪、受贿罪。
2001年9月,利辛县江集镇江集村村民江某经江魁明介绍,向同村村民胡某借款一万元并打了一张欠条。一个月后,江某将该一万元还给了胡某,但江魁明却将此欠条从胡某处要回据为己有。后江魁明在与江某结帐时,又将该欠条拿出,强行多算了江某一万元帐款。江魁明还在出面调解一村民之间的纠纷时,向一方索要现金5000元并占为己有。此外,江魁明将江集食品站某职工的五间房屋占用几年后,未经其同意,擅自将该房屋及围墙扒掉,被毁坏的房屋经评估价值2.7万多元。2008年6月,江魁明还无故将他人打伤。法院认为,江魁明的上述行为又分别构成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和寻衅滋事罪。一审法院据此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