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河南省柘城县张桥乡的李芳平在女儿被害后,因不服公安机关的处理结果,故而指使本村村民做假证诬陷他人。近日,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以妨害作证罪判处被告人李芳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2008年5月22日晚,被告人李芳平因女儿李某某失踪向公安机关报案。经过公安机关排查,王某有作案嫌疑,当日即传唤王某。王某供述了自己杀害李某某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查明,王某作案时不满14周岁,尚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李芳平认为公安机关处理结果不公,自己有冤,多次到北京上访未果。为达到自己的目的,李芳平就心生邪念,指使本村村民李志全及其外甥赵小文到派出所做假证,以此证明李某某是被王某的奶奶所害。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芳平明知其女儿被害与王某的奶奶无关,却采用不正当的手段故意指使他人作伪证,侵害了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和公民依法作证的权利,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鉴于被告人李芳平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