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领导司机”集资诈骗案宣判
被告人吕伟强一审被判死缓
作者: 记者 余建华 孟焕良 黄 明 发布时间:2009-05-08 07:17:51
本报杭州5月7日电 今天上午,备受关注的丽水“领导司机”集资诈骗案在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吕伟强因集资诈骗金额2.6亿余元,4000万余元无法归还,一审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吕伟强原系丽水市某领导的司机。自2004年8月到2008年3月,吕伟强虚构工程招投标、与他人合伙做外贸生意、投资基金,以月利率1.5%至12%的高额利息为诱饵,采取用后笔集资款兑付前笔集资款本息的手段,采用本人或浙江瓯博特塑胶有限公司出具借据、签订借款协议等方式,先后向单旭波、毛华军等33家单位或个人非法集资26294.08万元,所得款项用于偿还前期集资款、赌博、支付高额利息、购买高档房产及汽车、购买土地厂房等。至案发止,尚有4038.935万元未归还。
法院认为,被告人吕伟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人民的利益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依法应予严惩。吕伟强在赌博输钱、无自有资金和未通过实际投资盈利的情况下,隐瞒其无偿还能力的真相,虚构集资用途,诱以高息,不计后果地非法向集资户集资,后为偿还前期本金和利息,不得不继续集资以拆东墙补西墙,并挥霍集资款,致使4038.935万元无法归还。其间,虽投资注册成立浙江瓯博特塑胶有限公司,但其投入的资金全部系非法集资所得,且至今未开展任何生产经营活动。从吕伟强集资的动机、手段、集资款的用途来看,其非法占有故意明显,其行为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鉴于吕伟强有自首情节和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等其他酌定从轻情节,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