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韦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广西平果县30岁女青年韦蕉,曾因犯贩卖毒品罪、盗窃罪被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8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2009年2月15日14时许,韦蕉在巴马县城农贸市场旧工商所办公楼往旧城关粮所的路上,贩卖2粒共0.047克的毒品海洛因给黄尚光,获款50元。同月17日13时许,韦蕉在巴马县城农贸市场背后往旧城关粮所的路上,贩卖3粒共0.07克的毒品海洛因给黄尚光,获款75元。二人交易成功离开现场时被公安民警抓获,警方当场从黄尚光身上缴获3粒涉案毒品海洛因,从韦蕉身上缴获17粒重0.4克的毒品海洛因及涉案赃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韦蕉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故意向他人贩卖,共贩卖毒品海洛因0.117克,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韦蕉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
最后,法院认为,被告人韦蕉认罪态度较好,并主动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