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肥料公司财务科长刘晓东以高息为诱饵,在短短四个月期间非法吸收20名亲朋好友及同事的存款,金额共计人民币330.8万元,之后将所得钱财全部用于购买彩票及支付借款利息,挥霍殆尽。5月11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结该案。
经审理查明,2006年5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刘晓东分别以月利率2.5%、3%、4%不等的高额借款利息为诱饵,面向社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刘晓东先后向黄某某等20名被害人借款,借款数额共计人民币330.8万元,所借款项全部用于购买彩票及支付借款利息。2008年9月3日,被告人刘晓东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晓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严重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秩序,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鉴于刘晓东犯罪后主动自首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原审法院遂以非法吸收公众罪判处被告人刘晓东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刘晓东不服判决,上诉至赣州中院。其上诉理由为,其向黄某某等人借款是向亲朋好友同事等特定人群的借款,是正常的民间借贷关系,不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公众”;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对其减轻处罚。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刘晓东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数额巨大的存款,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中的“公众”,是指社会上不特定的多数人,其内涵显然包括其所认识或者熟识的亲朋好友同事在内。因此,刘晓东的上诉意见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原审综合考虑上诉人刘晓东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等量刑情节,依法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属罪责刑相适应,并无不当。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法院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