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聊天时发生口角,欲寻报复,五少年伙同他人携刀将对方砍伤,日前,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对这起故意伤害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小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被告人小岩、小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被告人小郝、小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八个月。
安徽省明光市居民高夕明(已科刑)与张飞等人在网络聊天过程中发生口角,遂欲对其报复。2007年2月6日16时许,高夕明找到李猛(已科刑)商量后后伙同被告人小岩、小伟、小欢、小郝、小双等二十余人携带军刺、砍刀、钢管窜至本市韩山路“兄弟网络先锋网吧”,在网吧内对张飞等人进行砍、打,高夕明持军刺将张飞右大腿处刺伤。经该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张飞右股部锐器贯通创口损伤程度为轻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小伟、小岩、小欢、小郝、小双伙同他人共同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在此起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小伟、小岩、小欢、小郝、小双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小岩、小欢、小郝、小双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案发后被告人小郝、小双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本案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得到赔偿,且五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