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4日中午,广西河池市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依法公开审理后,当庭作出一审宣判,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黄伟瑞等4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李雪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至此,这个在环江钢厂财务室盗走现金156000余元而轰动全市的外地流窜盗窃犯罪团伙受到了法律的严惩,有3000多名群众到庭旁听。
经审理查明,来自广西田阳县的被告人韦日凡曾于2008年5月初到环江钢厂找工未果后,回到百色市田阳汽车站时,遇到本村人黄伟瑞及同伙铙碧先(另案处理),闲谈中,被告人韦日凡提到该厂办公室内的保险柜存有现金,三人合谋决定实施盗窃。后被告人韦日凡联系上巴马瑶族自治县所略乡甲略村黄明干,被告人黄伟瑞联系上田阳县李红年,五人合谋后,由被告人黄明干提供撬棍,其余四被告人买了用于作案的手套,于2008年5月12日,由被告人黄伟瑞联系上田阳县李雪生,李雪生即驾驶自己的桂L11272皮卡车,搭载被告人黄伟瑞、韦日凡、黄明干、李红年及饶碧先从广西百色市田阳县来到河池市环江县境内,途中被告人李雪生知道了众人前往环江县实施盗窃的目的。到环江钢铁厂附近后,被告人黄伟瑞、韦日凡、黄明干、李红年与饶碧先下车,被告人李雪生驾车返回金城江等候。
5月1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伟瑞、韦日凡、黄明干、李红年与同伙饶碧先等人步行到环江钢铁厂外,由饶碧先在厂区外望风放哨,被告人黄伟瑞、韦日凡、黄明干、李红年携带撬棍、手套从该厂西北角翻墙进入厂区,之后韦日凡带领三人来到办公楼,由被告人黄伟瑞望风放哨,被告人韦日凡、黄明干、李红年三人用撬棍撬开财务室的后窗进入财务室内,在确认有保险柜时,被告人黄伟瑞找到一张棉被递入财务室内,被告人韦日凡、黄明干、李红年三人将财务室内保险柜翻在棉被上,用撬棍将保险柜撬开,盗走该保险柜内存放的现金156000余元。得手后进入厂区的四名被告人即经原路退出环江钢铁厂厂区,与饶碧先会合后,联系上被告人李雪生接应,被告人李雪生即驾车前来将五人接走。作案后六人共同分赃,每人分得现金260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雪生及其同伙饶碧先各退赔了受害单位经济损失26000元。另查明,被告人韦日凡被抓获后于2008年11月16日凌晨协助公安机关前往田阳县玉凤镇将被告人李红年、黄伟瑞捉拿归案。
上述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河池环江钢厂经济损失十万四千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对上述五名被告人作出了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