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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法院召开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
作者:民四庭 宣传处发布时间:2021年08月25日
  

  

  

  8月25日上午,省法院召开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和全省海洋强省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总结2018年以来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取得的经验和成绩,安排部署新形势下全省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任务。省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王闯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指出,近年来,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主动服务保障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牢牢把握“走在前列、全面开创”的目标要求,强化执法办案,创新工作机制,各项工作取得了新发展。2018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受理一、二审涉外商事案件1788件,审结1891件;受理一、二审海事案件13770件,审结15202件,其中受理涉外海事案件687件,审结787件;受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2795件,审结2683件。

  会议要求,全省法院要认真学习贯穿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确保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正确政治方向。要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建设,既要坚持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国际贸易和投资秩序,又要依法维护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我国“走出去”企业、公民的合法利益。要围绕“一带一路”“两区”建设、“海洋强省”等重大决策,做好服务保障的结合文章,积极参与涉外法律的修改和司法解释起草工作,积极争取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在个案中创设裁判规则,努力在国际规则的确立和引领上有所作为。要积极行使司法管辖权,通过高效、便捷、公正、透明的司法服务,吸引更多外国当事人选择山东诉讼,努力打造国际商事海事纠纷争议解决“优选地”。

  会议强调,全省法院要狠抓执法办案,建立涉外民商事案件审限管理和涉外商事海事案例常态化报送制度,积极参与山东法院精品案例规则库建设,坚持每季度通报案件发改情况,加大典型案例发布,全面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质效。要健全完善各项配套机制,完善涉外商事案件集中管辖机制,推进海事审判“三合一”机制建设,加强优化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程序保障和仲裁司法审查机制,着力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专业化水平。要围绕海诉法、海商法修改、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等“新”“特”“难”问题,开展实务性研究,形成高质量的调研成果。要加强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队伍建设,加强人才培养与储备,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信仰坚定、清正廉洁、爱岗敬业的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队伍。

  省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冯爱冰主持会议。会上,济南、青岛、东营中院,青岛海事法院,青岛胶州法院作了经验交流。会议以视频形式召开,省法院政治部有关负责同志、民四庭全体人员在主会场参加会议。各中院、青岛海事法院分管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院领导,具有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院长,从事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的全体人员在各分会场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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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药房”销售百余万 “老板”非法经营获刑六年
网上“药房”销售百余万 “老板”非法经营获刑六年
作者: 敖颖婕    发布时间: 2009-05-15 14:39:50

     中国法院网讯   网络时代,越来越多的人享受到了在“网店”买卖商品的便捷和实惠价格。但大多数人也许并没有意识到,某些特殊商品的销售必须经过专门的经营许可。今天,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个人开设网站非法销售药品金额100多万元的刑事案件作出了二审裁决,网上“药房”的这名“老板”因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缴获的各类非法经营药品等予以没收。

    曾在湖南开设过私人医疗机构的陈某,虽然并没有医药专业的学识背景,但自认对这个行业的熟悉程度几乎算得上半个专业人士。来沪一段时间后,陈发现药品销售有利可图,便花了3000元找人设计了网址为www.1hao1.com的“好药房”网站。2006年11月,在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陈开始在网上销售药品。

    2007年3月起,陈某以其暂住地上海市虹桥路400弄40号*室为窝点,从他处购入药品后在网站上发布五海瘿瘤丸、痛风定片等药品的销售信息。随后,陈某接听客户电话获取客户所需药品的种类、数量以及送货地址后,委托某快递公司发送药品并代收货款。快递公司定期将收取的货款汇入陈某指定的银行账户中。

    2007年8月24日,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陈某的暂住地进行检查并查获药品1000余盒。“好药房”网站被关闭,但陈某仍通过电话联系的方式向客户出售药品。

    2007年4月至11月间,陈某采取主动上门推销的方法,冒用北京市燕京医药公司名义向上海五药大药房出售痛风定片600盒,冒用北京市燕京医药公司、北京国信华安医药有限公司名义,向上海五协大药房出售痛风定片350盒。

    经审计,2007年3月至2008年1月,陈某通过“好药房”网站非法经营药品金额人民币1137451元,直接向药房非法经营药品金额37400元。该案经一审审理后,判决陈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缴获的各类非法经营药品等予以没收。陈某认为量刑过重提起上诉。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陈某明知自己未获得主管部门批准,没有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药品,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的非法经营行为。陈非法经营药品金额达1174851元,属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遂作出了维持原判的二审裁定。



编辑: 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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