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时代,越来越多的人享受到了在“网店”买卖商品的便捷和实惠价格。但大多数人也许并没有意识到,某些特殊商品的销售必须经过专门的经营许可。今天,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个人开设网站非法销售药品金额100多万元的刑事案件作出了二审裁决,网上“药房”的这名“老板”因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缴获的各类非法经营药品等予以没收。
曾在湖南开设过私人医疗机构的陈某,虽然并没有医药专业的学识背景,但自认对这个行业的熟悉程度几乎算得上半个专业人士。来沪一段时间后,陈发现药品销售有利可图,便花了3000元找人设计了网址为www.1hao1.com的“好药房”网站。2006年11月,在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陈开始在网上销售药品。
2007年3月起,陈某以其暂住地上海市虹桥路400弄40号*室为窝点,从他处购入药品后在网站上发布五海瘿瘤丸、痛风定片等药品的销售信息。随后,陈某接听客户电话获取客户所需药品的种类、数量以及送货地址后,委托某快递公司发送药品并代收货款。快递公司定期将收取的货款汇入陈某指定的银行账户中。
2007年8月24日,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陈某的暂住地进行检查并查获药品1000余盒。“好药房”网站被关闭,但陈某仍通过电话联系的方式向客户出售药品。
2007年4月至11月间,陈某采取主动上门推销的方法,冒用北京市燕京医药公司名义向上海五药大药房出售痛风定片600盒,冒用北京市燕京医药公司、北京国信华安医药有限公司名义,向上海五协大药房出售痛风定片350盒。
经审计,2007年3月至2008年1月,陈某通过“好药房”网站非法经营药品金额人民币1137451元,直接向药房非法经营药品金额37400元。该案经一审审理后,判决陈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缴获的各类非法经营药品等予以没收。陈某认为量刑过重提起上诉。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陈某明知自己未获得主管部门批准,没有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药品,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的非法经营行为。陈非法经营药品金额达1174851元,属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遂作出了维持原判的二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