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婚外恋引发争执,汪某用水果刀将情人的妻子脸部划成重伤。近日,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被告人汪某因故意伤害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汪某曾与同事李某关系暧昧。2008年1月2日晚,李某向妻子荀某说明其与汪某已分手,后三人在门口发生争执,僵持至次日凌晨2时许,荀某开门进家中取衣服,汪某与李某随之进入,荀某与汪某发生厮打,汪某从携带的挎包内取出水果刀将荀某的面部划破。双方被李某拉开后,荀某打电话报警。经法医鉴定,荀某的伤情为重伤。
案发后,被告人汪某支付了荀某医疗费2180元,其主动交纳的赔偿款1万元遭荀某拒收。
2008年10月7日,汪某得知荀某的伤情鉴定为重伤后,在亲属陪同下到派出所投案自首,并交代了荀某的伤情由其犯罪行为所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因琐事持刀伤害他人,造成重伤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汪某得知被害人的伤情经鉴定为重伤后,在其亲属陪同下主动到派出所投案自首,并交代了荀某的伤情由其犯罪行为所致,且庭审中如实供述,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汪某在开庭审理中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汪某及时支付被害人的医疗费用,且多次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汪某具有的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及悔罪表现,决定对被告人汪某减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