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一审判处被告人丁新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被告人杜宝琴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2006年11月份,家住黟县宏村镇晓源村的村民丁新明、杜宝琴夫妇到自己承包经营的“里丁坑”山场上拔山造林和种植菊花。在拔山过程中,因地界边缘二株南方红豆杉(当地俗称“密柏树”)影响种植,两人遂简单商定将其砍伐,由被告人丁新明将二棵树伐倒,被告人杜宝琴协助打枝丫。两被告人将伐倒的红豆杉树截成3段放在山上晾干后驮运回家存放,并于2008年10月将其中2段红豆杉以200元价格予以销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丁新明、杜宝琴明知南方红豆杉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却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擅自砍伐二株,情节严重,两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丁新明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杜宝琴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丁新明、杜宝琴在未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了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