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购买赃车案,被告人管某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所购赃车被追缴退还给失主。管某也因判刑丢了工作,真可谓贪图小利吃大亏,“赔了夫人又折兵”。
被告人管某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007年9月,经王某、包某(均已判刑)介绍,在明知是赃车的情况下,仍从河南省台前县以3.2万元的低价购买了北京现代伊兰特轿车一辆。经查询,该车系江苏省连云港市李某的被盗轿车,价值8.9万元。案发后,被告人管某于2008年7月1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管某在明知车辆系被盗车辆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考虑到被告人管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且管某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法院据此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管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赃车被追缴退还给失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