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晨一人连续作案两次,“效率”之高令人叹服。5月19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豪(化名)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2008年9月3日凌晨,被告人王豪携带钢锯条窜至西峡县东环路五里桥乡大沟村,锯断彭某家厨房的门锁,盗走一台电焊机、十几米电缆线及一台电磁炉;后又窜至彭家对面张某家院内,将别某一辆黑色隆鑫摩托车盗走。之后,到内乡县销赃时被抓获。案发后被盗摩托车、电焊机及电缆线追退失主。经内乡县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110元。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民合法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豪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查时,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