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一张伪造的经济适用房协议书,骗取现金55000元,在伙同他人到被害人家“演双簧”想再骗取77000元时,被对方识破的周东海与帮他骗人的王玉红受到法律的严惩,5月18日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周东海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3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玉红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万元。
2008年的一天,周东海找到被害人齐桂花,对她说自己认识安居办的人,可以帮忙买到经济适用房。2008年3月1日,王东水在新乡市红旗区齐桂花的住处,使用伪造的新乡市房产管理局安居办购房协议,谎称自己的同学王文华在安居办上班,买房子是绝对没有问题的,齐桂花相信了周东海的话,就和他一起到银行往“王天宝”账户上存了预付款55000元。2008年4月26日周东海伙同王玉红来到齐桂花的家,由王玉红假扮王文华,让齐桂花一次性交清剩余全部房款77000元,并表示可以优惠17000元,还告诉齐桂花房子可以在年底交工。齐桂花当时起了疑心:房子还未到手就让交清全部房款,安居房已经很便宜了对方还能再优惠将近2万元,这怎么可能?齐桂花就以自己现在没钱拒绝了周东海两人,待两人走后齐桂花跑到工地一看,竟然还是一片麦地!她就赶忙到市安居办一查才发现自己上当了,即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东海、王玉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周东海、王玉红基于共同犯罪的故意而实施的犯罪行为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东海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玉红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周东海、王玉红在第二次实施诈骗行为的过程中,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除周东海其余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