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9日,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职务侵占案件,以职务侵占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2007年6至7月间,张某利用其担任海盐县慧尔普电器厂业务员的职务便利,在经手收取客户单位驻贵阳分公司的货款8万元后,仅上交其公司财务15000元,余款65000元被其非法截留,并携款潜逃至四川省成都市,用于个人经营活动。
张某称,自己上有一个八十岁老母和一个没有成家的六十岁的聋哑大哥要他扶养,下有一个正要去福建读大学的儿子,自己还和妻子离婚了。面对这重担,他只有多挣钱才能维持。自己在海盐慧尔普电器厂作业务员时,曾去四川成都调查勘查过,开太阳能零件店比较有前景。因为一个店需要的资金大概在20万左右,自己手上又没有那么多,心想把那6.5万临时挪用,等赚钱了再还上也不会被发现。
海盐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在担任电器厂业务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人民币65000元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结合被告人张某的认罪态度等,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