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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法院召开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
作者:民四庭 宣传处发布时间:2021年08月25日
  

  

  

  8月25日上午,省法院召开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和全省海洋强省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总结2018年以来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取得的经验和成绩,安排部署新形势下全省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任务。省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王闯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指出,近年来,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主动服务保障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牢牢把握“走在前列、全面开创”的目标要求,强化执法办案,创新工作机制,各项工作取得了新发展。2018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受理一、二审涉外商事案件1788件,审结1891件;受理一、二审海事案件13770件,审结15202件,其中受理涉外海事案件687件,审结787件;受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2795件,审结2683件。

  会议要求,全省法院要认真学习贯穿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确保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正确政治方向。要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建设,既要坚持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国际贸易和投资秩序,又要依法维护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我国“走出去”企业、公民的合法利益。要围绕“一带一路”“两区”建设、“海洋强省”等重大决策,做好服务保障的结合文章,积极参与涉外法律的修改和司法解释起草工作,积极争取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在个案中创设裁判规则,努力在国际规则的确立和引领上有所作为。要积极行使司法管辖权,通过高效、便捷、公正、透明的司法服务,吸引更多外国当事人选择山东诉讼,努力打造国际商事海事纠纷争议解决“优选地”。

  会议强调,全省法院要狠抓执法办案,建立涉外民商事案件审限管理和涉外商事海事案例常态化报送制度,积极参与山东法院精品案例规则库建设,坚持每季度通报案件发改情况,加大典型案例发布,全面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质效。要健全完善各项配套机制,完善涉外商事案件集中管辖机制,推进海事审判“三合一”机制建设,加强优化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程序保障和仲裁司法审查机制,着力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专业化水平。要围绕海诉法、海商法修改、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等“新”“特”“难”问题,开展实务性研究,形成高质量的调研成果。要加强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队伍建设,加强人才培养与储备,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信仰坚定、清正廉洁、爱岗敬业的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队伍。

  省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冯爱冰主持会议。会上,济南、青岛、东营中院,青岛海事法院,青岛胶州法院作了经验交流。会议以视频形式召开,省法院政治部有关负责同志、民四庭全体人员在主会场参加会议。各中院、青岛海事法院分管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院领导,具有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院长,从事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的全体人员在各分会场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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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伙绑架他人索要赎金未果 男子自首获轻判
结伙绑架他人索要赎金未果 男子自首获轻判
作者: 郭健    发布时间: 2009-05-20 14:09:22

     中国法院网讯   以被害人卖假货为由,强行挟持被害人,向其家属勒索赎金。5月19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起绑架案。

    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20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刘小军、王小玉与刘晓芳、王海(均在逃)来到被害人陈某及姐姐陈小红(化名)的位于大阿圩的摊位处,被告人王小玉在一旁望风,被告人刘小军、刘晓芳、王海以陈小红卖假货为由,强行将被害人陈某挟持到信丰县大阿中心小学的后山上,威逼被害人陈某打电话给陈小红以人民币二千元赎取人质。随后,四人又将陈某转移到本县城南山公园,在南山公园,被告人刘小军等人继续向陈小红索要赎金。陈小红要被告人刘小军到大阿圩收取赎金,刘晓芳、王海继续对陈某的人身自由予以限制,被告人刘小军、王小玉则返回大阿圩。中午1时许,被告人刘小军发觉陈小红已报案,便通知众同案人逃离。同年10月31日,被告人王小玉在亲属的规劝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原审法院在查明事实后,以绑架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小军、王小玉有期徒刑十年、七年,并处罚金二千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刘小军、王小玉认为其行为应为敲诈勒索罪,而不是绑架罪,向赣州中院提出上诉。

    赣州中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刘小军、王小玉伙同他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本案中,两上诉人及同案人开始是想以被害人及其姐姐卖假货为由敲诈钱财,但在实施犯罪过程中,他们强行将被害人挟持到其它地方,采用暴力、胁迫手段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达四个小时,在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过程中,多次向被害人的姐姐索要二千元,后因被害人的姐姐报案,勒索钱财的行为才未得逞。因此,两上诉人的行为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上诉人的上诉意见与事实、证据和法律不符,不能成立。在犯罪过程中,上诉人刘小军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上诉人王小玉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且上诉人王小玉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绑架罪分别判处上诉人刘小军、王小玉有期徒刑七年、四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编辑: 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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