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2日,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对盗窃超市烟、酒的被告人蒲斌、邓光、陈鹏、相涵、陈友权、滕德清、袁青树、田勇强等11人以盗窃罪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作出一审判决,对其中盗窃的八被告人分别给予有期徒刑十二年至有期徒刑三年和罚金的处罚,对收购烟、酒的三被告人给予缓刑和罚金的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至2008年4月,以蒲斌为首,邓光、陈鹏、相涵、陈友权、滕德清、袁青树、田勇强等八人组成的盗窃团伙,先后流窜于南充市及所辖各县城以及资阳市安岳县、渠县等地超市盗窃香烟20余次,共盗窃各类香烟400多条、白酒200多瓶,涉案金额近20万元,并将赃物出卖给谢奎犯、任思清、袁明泉等人。其中被告人蒲斌属组织领导盗窃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组织、领导、指挥该集团盗窃共21次,价值198543元;被告人邓光参与盗窃共15次,价值94233.5元;被告人陈鹏参与盗窃共17次,价值76831.5元;被告人相涵参与盗窃19次,价值183613元;被告人陈友权参与盗窃共19次,价值185261元;被告人滕德清参与盗窃共9次,价值115936元;被告人袁青树参与盗窃共9次,价值55377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田勇强参与盗窃共9次,价值36988.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蒲斌、邓光、陈鹏、相涵、陈友权、滕德清、袁青树、田勇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且上述八被告人流窜于南充市及所辖各县城以及资阳市安岳县、渠县等地多次盗窃作案,社会危害严重,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谢奎犯、任思清、袁明泉明知是犯罪所得予以收购,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同时考虑到各被告人的地位和作用,对各被告人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