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5日,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黄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
黄某,男,1977年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原系漳州市某钢木家具有限公司(下称家具公司)业务经理。
2004年4月,黄某被聘用到家具公司任业务主管,负责公司家具的对外出口及货款回收等工作。由于其同时也兼做个人自己的生意,但却把握不准,生意失败欠下巨额债务,因而便将目光盯在家具公司的货款上,在受聘家具公司几个月后,黄某便利用其工作便利大肆侵吞公司的货款。
2004年8月9日,黄某将该公司出口到香港后回收的款项38000美元(折合人民币314051元)转至福建南平市某贸易公司帐户内,而后取出用于偿还其个人欠款。2004年8月至2005年2月间,黄某又将该公司出口到香港的三笔货款共计93613.4美元(折合人民币773228.3元)转移至厦门某物流投资有限公司的帐户内,之后提取进行私用。
之后,黄某又侵吞三笔出口到韩国的货款共计24940美元(折合人民币206106.65元)。
2005年9月,黄某突然逃匿,公司发现出现巨额货款缺失,便向警方报案。经侦查,公安机关将黄某列为在逃人员。2007年10月30日,黄某在南平市住宾馆时被查获,2007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逮捕。。
经审理确认,黄某侵吞其经手的货款达156553.4美元(折合人民币1293385.95元),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且属数额巨大,至目前还未将所侵占的款项归还家具公司,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