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崔某因为见妻子与他人搭讪心生醋意,竟将他人打伤,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期一年执行。
今年36岁的崔某从安徽老家来到了北京,以干个体装修工为生,与妻子暂住在通州。2009年3月18日21时许,崔某从暂住地出来上厕所,在胡同口附近,居然发现自己的妻子与一男子搂抱在一起,神态暧昧,崔某顿时怒火中烧醋意大增,用拳头殴打该男子的面部,后被其亲属拉走,回到家后的崔某越想越生气,就跑到该男子家中,由于没有找到该男子便将其家中的电视机、DVD机及桌子砸坏扔到院子里。后经检查,受伤男子左眼眼眶内壁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事发后崔某被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崔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饶某陈述,证人方某、笪某证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诊断证明、接报案、到案、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及被告人崔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崔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以惩处。鉴于崔某当庭确有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酌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综上,根据崔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对崔某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 以崔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