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雷凌云、何仕洋、雷金国、欧召英涉嫌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枪支一案,并将择日宣判。
2008年2月至7月间,被告人雷凌云先后三次以人民币42.2万元从雷某处购得海洛因3400克后,伙同被告人雷金国以每克310元至500元的价格,在广州卖给被告人何仕洋430克及“高佬”770克、“老四”160克。被告人何仕洋将海洛因稀释后,在韶关市曲江区分别转卖给他人和吸毒人员。
2008年7月17日,被告人何仕洋、雷凌云、雷金国、欧召英在广州市海珠区赤沙村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公安机关人赃并获,现场查获毒品100.4克(该毒品含海洛因成分)。同日,公安人员依法对广州市海珠区较水环一巷3号202号房出租屋进行搜查,现场查获剩余的海洛因1705克。并在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阳岗村委上何新村和水文村委罗屋村何仕洋的租住处及家中搜出小口径手枪一支,子弹6发及猎枪子弹22发。
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雷凌云、何仕洋、雷金国、欧召英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何仕洋还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雷凌云、何仕洋是主犯,被告人雷金国、欧召英是从犯。
此案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