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不住日子清苦而心生歪念,伙同他人盗窃财物,最终受到法律的惩罚,6月1日,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爆炸物罪、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黄尚集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相应罚金。
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25日晚,被告人黄尚集伙同黄忠杰(在逃)窜到田阳县玉凤镇那么林场大门内的一间出租房,盗走百色老区爆破公司存放在该房的24条乳化*和15枚电雷管。后黄忠杰将分得的10条乳化*和5枚电雷管卖给刘波,刘波将部分乳化*、电雷管用于炸鱼。此外,于2008年6月27日上午,被告人黄尚集伙同刘波、陆胜仗(二人另案处理)、黄忠杰(在逃)窜到广西锦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田阳停怀钛铁矿,盗走该公司一台潜水泵,价值1955元。后由刘波、陆胜仗、黄忠杰将盗得的潜水泵拿去销售,获赃款400元,黄尚集、刘波、黄忠杰各分得100元,陆胜仗分得70元。2008年8月4日上午,被告人黄尚集独自窜到本屯西侧小溪边的抽水房,欲盗广西锦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一台价值5985元的德力西牌电动机,在将电动机拆散和剪断铜线后,因电动机太重无法盗走而逃离现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尚集明知是爆炸物而伙同他人故意窃取,危害公共安全;并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合法财产,其中:伙同他人盗窃一次,价值1955元,数额较大、单独盗窃一次,价值598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我国刑律,分别构成盗窃爆炸物罪、盗窃罪,应当数罪并罚。考虑到被告人黄尚集盗窃爆炸物的目的是用于生产生活,且该爆炸物还未使用已被缴获,其同伙卖给他人的爆炸物部分用于炸鱼,部分已被缴,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对被告人黄尚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且被告人黄尚集在单独实施盗窃电动机的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认罪态度等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