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上午,广东省韶关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涉嫌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枪支的案件,将对四名被告择日宣判。
2008年2月至7月间,被告人雷凌云先后三次以人民币42.2万元购得海洛因3400克后,伙同被告人雷金国以每克310元至500元的价格,在广州卖给被告人何仕洋等人。
而何仕洋则将买来的430克海洛因稀释后,在韶关市曲江区分别转卖给他人。
2008年7月17日,被告人何仕洋、雷凌云、雷金国、欧召英在广州市海珠区赤沙村进行毒品交易时,被警方人赃并获,现场查获含海洛因成分的毒品100.4克。
随后,警方又在广州市海珠区雷凌云等被告租住的出租屋内查获到剩余的海洛因1705克;在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何仕洋的租住处及家中分别搜出小口径手枪一支,子弹6发及猎枪子弹22发。
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雷凌云、何仕洋、雷金国、欧召英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而何仕洋还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雷凌云、何仕洋是主犯,被告人雷金国、欧召英是从犯。庭审后,四被告将被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