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岁的河南人张某及儿子小张驾驶铲车,与驾驶货车的王某夫妇受雇他人,夜间来到北京市丰台区太子峪村枣园上坡调运一座高逾3米的石碑。这座石碑是十分珍贵的文物,且已被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加以登记保护。因此,张某四人的行为因涉嫌盗窃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昨天,丰台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检察机关指控,2008年11月5日晚9点多,被告人张某父子俩及王某夫妻俩受他人指使,到丰台区太子峪村枣园上坡,盗窃放置在山坡上的《清圣祖遣礼部郎中图海谕祭李嗣兴碑》。经鉴定,该石碑为珍贵文物中的三级品。当晚,小张驾驶铲车先行离开,而后张某与王某夫妇用黑布将石碑遮盖后驾驶货车离开。车刚开出一百多米,张某三人及石碑就被接到枣园值班员报警前来的民警查获。小张也在第二天探听父亲消息时被民警抓获。
开庭审理时,张家父子均表示认罪。张某的辩护人认为张某本人并无盗窃石碑文物和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只是受雇从事装运活动中,知道该石碑可能为文物,雇佣者的行为可能违法时,为了500元装运费,没有予以拒绝或者举报,而是为雇主盗窃行为提供帮助,其犯罪情节较轻,作用较小,处于从属地位;此外,车辆尚未驶出园子,应属未遂;盗窃行为未对文物造成损坏,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因此请法院对其从起处罚。小张为自己稍作辩解称“我们是被人利用了,主观恶性小”。
王某夫妻俩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提出了异议,王妻还说“我们是正常运输,我当时没想到是国家的文物,也没想危害社会。”王某的辩护人也为其做了无罪辩护,他认为指控王某犯盗窃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并综合案情,应宣告王某无罪。
此案没有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