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周某交代,他听老乡讲,现在很多大学生有手机、电脑,偷起来也很容易。在半年多的时间里,周某3次窜至安徽省铜陵学院宿舍楼及学生公寓、无锡市城市职业技术学院等高校,盗窃学生宿舍里的财物。共窃得笔记本电脑5台,价值1.9461万元。
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