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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盗窃伤人逃亡四年 天之骄子被判入狱四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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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盗窃伤人逃亡四年 天之骄子被判入狱四年 作者: 曹静 发布时间: 2009-06-08 14:09:59
被告人闭目听判
中国法院网讯 80年出生的刘某,从黑龙江的老家考入北京一所大学,读的是计算机专业。就在大三找工作时,抱着“一夜暴富”想法的刘某与同学李某干起了入室盗窃的勾当,并在被发现后持刀伤人。逃亡4年后,刘某被公安机关查获。今天,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及抢劫罪数罪并罚判处刘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04年1月9日下午2点多,被告人刘某伙同李某(已判刑)在丰台区嘉园二里某楼406室,撬锁入室盗窃房内人民币100元,照相机一部、男女手表各一块及钱包一个,经鉴定物品价值人民币1200元。实施盗窃后,刘某、李某在逃跑过程中,进入楼下306室,为了抗拒抓捕,刘某持刀将306室的张女士扎伤,致其右胸部皮裂伤一处,愈后瘢痕长1.2厘米,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此后,被告人刘某又伙同李某撬窗入室作案2次,盗窃电脑主机、内存条等物品,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4540元。2008年7月17日,逃亡4年的刘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并予以羁押。
开庭审理时,刘某对盗窃的事实予以认可,但否认自己在逃跑过程中持刀伤人一事。其辩护人认为,公诉人指控刘某犯抢劫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且提出公诉人指控刘某犯抢劫罪所致害的被害人,是在逃跑过程中遇到的,而非盗窃的被害人,不构成抢劫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实施盗窃犯罪,被发现后,使用暴力手段抗拒抓捕,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其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亦构成盗窃罪,应与其所犯抢劫罪数罪并罚。关于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的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实施入户盗窃犯罪时,恰遇被害人回家,二人仓惶逃离盗窃现场,进入被害人张女士家中,在被害人回家发现二被告人时,刘某使用暴力手段抗拒抓捕,持刀将被害人刺伤,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实被告人刘某实施盗窃犯罪,使用暴力抗拒抓捕,转化为抢劫罪的事实,故本院对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以抢劫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编辑: 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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