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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法院召开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
作者:民四庭 宣传处发布时间:2021年08月25日
  

  

  

  8月25日上午,省法院召开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和全省海洋强省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总结2018年以来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取得的经验和成绩,安排部署新形势下全省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任务。省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王闯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指出,近年来,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主动服务保障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牢牢把握“走在前列、全面开创”的目标要求,强化执法办案,创新工作机制,各项工作取得了新发展。2018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受理一、二审涉外商事案件1788件,审结1891件;受理一、二审海事案件13770件,审结15202件,其中受理涉外海事案件687件,审结787件;受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2795件,审结2683件。

  会议要求,全省法院要认真学习贯穿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确保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正确政治方向。要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建设,既要坚持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国际贸易和投资秩序,又要依法维护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我国“走出去”企业、公民的合法利益。要围绕“一带一路”“两区”建设、“海洋强省”等重大决策,做好服务保障的结合文章,积极参与涉外法律的修改和司法解释起草工作,积极争取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在个案中创设裁判规则,努力在国际规则的确立和引领上有所作为。要积极行使司法管辖权,通过高效、便捷、公正、透明的司法服务,吸引更多外国当事人选择山东诉讼,努力打造国际商事海事纠纷争议解决“优选地”。

  会议强调,全省法院要狠抓执法办案,建立涉外民商事案件审限管理和涉外商事海事案例常态化报送制度,积极参与山东法院精品案例规则库建设,坚持每季度通报案件发改情况,加大典型案例发布,全面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质效。要健全完善各项配套机制,完善涉外商事案件集中管辖机制,推进海事审判“三合一”机制建设,加强优化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程序保障和仲裁司法审查机制,着力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专业化水平。要围绕海诉法、海商法修改、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等“新”“特”“难”问题,开展实务性研究,形成高质量的调研成果。要加强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队伍建设,加强人才培养与储备,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信仰坚定、清正廉洁、爱岗敬业的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队伍。

  省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冯爱冰主持会议。会上,济南、青岛、东营中院,青岛海事法院,青岛胶州法院作了经验交流。会议以视频形式召开,省法院政治部有关负责同志、民四庭全体人员在主会场参加会议。各中院、青岛海事法院分管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院领导,具有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院长,从事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的全体人员在各分会场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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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盗窃伤人逃亡四年 天之骄子被判入狱四年
入室盗窃伤人逃亡四年 天之骄子被判入狱四年
作者: 曹静    发布时间: 2009-06-08 14:09:59


被告人闭目听判


     中国法院网讯 80年出生的刘某,从黑龙江的老家考入北京一所大学,读的是计算机专业。就在大三找工作时,抱着“一夜暴富”想法的刘某与同学李某干起了入室盗窃的勾当,并在被发现后持刀伤人。逃亡4年后,刘某被公安机关查获。今天,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及抢劫罪数罪并罚判处刘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04年1月9日下午2点多,被告人刘某伙同李某(已判刑)在丰台区嘉园二里某楼406室,撬锁入室盗窃房内人民币100元,照相机一部、男女手表各一块及钱包一个,经鉴定物品价值人民币1200元。实施盗窃后,刘某、李某在逃跑过程中,进入楼下306室,为了抗拒抓捕,刘某持刀将306室的张女士扎伤,致其右胸部皮裂伤一处,愈后瘢痕长1.2厘米,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此后,被告人刘某又伙同李某撬窗入室作案2次,盗窃电脑主机、内存条等物品,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4540元。2008年7月17日,逃亡4年的刘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并予以羁押。

    开庭审理时,刘某对盗窃的事实予以认可,但否认自己在逃跑过程中持刀伤人一事。其辩护人认为,公诉人指控刘某犯抢劫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且提出公诉人指控刘某犯抢劫罪所致害的被害人,是在逃跑过程中遇到的,而非盗窃的被害人,不构成抢劫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实施盗窃犯罪,被发现后,使用暴力手段抗拒抓捕,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其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亦构成盗窃罪,应与其所犯抢劫罪数罪并罚。关于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的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实施入户盗窃犯罪时,恰遇被害人回家,二人仓惶逃离盗窃现场,进入被害人张女士家中,在被害人回家发现二被告人时,刘某使用暴力手段抗拒抓捕,持刀将被害人刺伤,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实被告人刘某实施盗窃犯罪,使用暴力抗拒抓捕,转化为抢劫罪的事实,故本院对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以抢劫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编辑: 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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