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有贩卖、运输毒品和非法持有毒品、枪支等多宗罪行的6名被告人,终于受到法律制裁。6月8日下午,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公开开庭作出一审判决,主犯陈巍犯贩卖、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买卖、持有枪支罪,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曾国雄被判处死缓,冯邦杰、王洪均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刑;王典泽、邓佳燕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和5年。
2008年6月6日,时年38岁的陈巍乘坐飞机从宁波到达成都,由先期抵达的陈的司机王典泽租车将其接到某酒店入住,与曾国雄面议毒品交易事宜,并预付20万元给曾。当日16时许,陈巍和王典泽驾车前往约定地点,从曾国雄处拿到约900余克“冰毒”。当晚,陈巍在入住的酒店与做服装生意的冯邦杰会面,约定第二天进行毒品交易。次日15时许,陈巍与王典泽驾车到达约定地点,陈支付给冯35万元后,冯将一只内藏有约800余克“麻古”的靠垫交给陈,尔后陈、王两人携带毒品驾车前往另一宾馆入住。期间,陈巍又联系时在宁波的王洪前来成都会合。6月8日,陈巍让王洪携带一只装有40万元的黑色挎包,跟随曾国雄外出交接毒品,在曾的汽车内,王洪将装有现金的黑色挎包交给曾国雄,随后曾将装有约1900余克“冰毒”的黑色挎包交还给王洪,王随后携带毒品返回宾馆将黑色挎包交给了陈巍。
6月9日9时20分许,陈巍、王洪携带毒品,持当日车票从铁路涪陵站乘上成都开往上海南的K73次旅客列车。次日9时50分许,列车停靠铁路杭州东站,陈巍与王洪下车欲行出站时,民警当场从陈巍、王洪处查获经包装的白色晶体状和红色颗粒状可疑物品。经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查获的可疑物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中:从陈巍处查获的白色晶体状可疑物品净重1959.65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3.09%;从王洪处查获的白色晶体状可疑物品净重987.59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7.44%,另从其处查获的3包红色颗粒状可疑物品净重980.44克,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3.81%和15.67%。
6月11日,公安机关从陈巍、邓佳燕共同租住的房屋内查获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物品净重166.18克,含氯胺酮成分的物品净重242.35克,含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物品净重10.69克,含海洛因成分的物品净重1.89克,并从王洪租住的房内查获的可疑物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11.72克。同时,公安机关还从陈巍租住的房屋客厅沙发座垫下查获手枪3支、子弹16发。
此外,2006年4月3日19时20分许,王洪在无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因操作不当,驾车将周氏两姐妹撞倒,王洪弃车逃逸。两人被送往医院抢救后,一人失血性休克死亡,一人腹部所受损伤为重伤。经认定,王洪应在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上铁中院审理认为,陈巍以贩卖为目的,与王洪、王典泽共同购买毒品,其中陈参与共同购买数量3836.48克,王洪参与共同购买数量1959.65克,王典泽参与共同购买数量1876.83克;陈巍与王洪共同利用交通工具予以非法运送,数量达3927.68克。陈巍、王洪的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王典泽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曾国雄、冯邦杰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仍分别向他人非法销售,数量分别达2947.24克和889.24克,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陈巍、邓佳燕共同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海洛因、氯胺酮等毒品421.11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陈巍还犯有非法买卖、持有枪支罪,王洪犯有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罪、交通肇事罪。在贩卖、运输毒品犯罪中,陈巍积极联系毒贩,出巨资购买毒品数量巨大,并纠集他人共同实施贩卖、运输毒品,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故法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其死刑,并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根据其他被告人的犯罪情节,酌情从轻和依法从轻作出刑罚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