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叶某、郑某犯贩卖毒品罪,各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
2008年10月初,叶某与郑某两人开始预谋到广东购买“K粉”回东兴贩卖,赚取差价。同年10月13日,叶某、郑某一起前往广东恩平、东莞等地寻找货源未果,即与北海的“阿东”联系,其答应有“K粉”出售。10月17日,两人在北海向“阿东”购得35000元人民币的“K粉”。 次日上午,“阿东”将该批“K粉”打包放入一个白色泡沫箱封好,且办理好快班托运,叶某、郑某随同本次快班“保驾护航” 返回东兴市。当两人到达东兴市汽车站,被公安民警人赃俱获,缴获“K粉”2523.9克。经鉴定,所缴获的“K粉”检出氯胺酮。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郑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两被告人所贩卖的毒品,在运输过程中被查获,尚未流入社会,其社会危害性相对小,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