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由4名黑龙江人组成的盗窃团伙,专门“光顾”生意兴隆的酒楼、饭店,伺机偷盗顾客财物。日前,江苏省无锡滨湖区法人民院审理了此起盗窃案,被告人梁某、姜某、何某、张某犯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至二千元不等。
2008年9月至10月间,这伙窃贼趁着晚上6点后的就餐高峰期,专挑生意好的饭店下手,利用就餐人员吃饭时比较放松的心理,从他们挂在椅背上或随意放在餐椅上的外套或手包里,“夹”走财物,先后盗窃6次,窃得现金人民币54340余元及手机2只(价值人民币480元)。
滨湖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某、姜某、何某、张某结伙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其中梁某数额达5万元以上,且系累犯,姜某数额巨大,何某、张某数额较大。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