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赣南医学院原出纳周丽嘉有期徒刑十四年,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刘军有期徒刑十二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5年10月至2008年9月期间,被告人周丽嘉利用在赣南医学院计财处先后担任出纳、会计,负责经管单位银行存款账户、现金及部分单位账外资金的银行定期存单的职务之便,挪用公款743.00365万元归个人使用;被告人刘军明知周丽嘉保管的资金和定期存单是赣南医学院的公款,却多次与周丽嘉共谋,共同挪用赣南医学院的定期存单290万元,到银行质押贷款归其个人使用,另二人还挪用医学院现金35万元给刘军个人使用。案发后,周丽嘉退缴赃款4.56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周丽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且大部分未退还,被告人刘军明知周丽嘉挪用的是公款,而与周丽嘉共谋,参与策划取得并使用挪用的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其行为均已构成了挪用公款罪。鉴于被告人周丽嘉、刘军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周丽嘉退缴了部分赃款,也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