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张某某因琐事与王某某发生口角,后张某某持装满开水的暖壶击打王某某的头部,暖壶破碎,壶内开水将张某某烫伤。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0月11日13时20分许,在北京市顺义区某服装厂锅炉房附近,被告人张某某因琐事与王某某发生口角,张某某持装满开水的暖壶击打王某某头部,导致暖壶破碎,壶内开水将王某某烫伤。经法医鉴定,王某某身体所受损伤构成轻伤(偏重)。张某某后被查获。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就附带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张某某赔偿王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万元。
张某某在公安机关供述:其与王某某是同事关系,其当天看见王某某在和自己同事讲话,其怀疑是在说自己的坏话,遂上前与王某某理论,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后将刚从锅炉房打来的盛满开水的水壶砸向王某某头部,水壶破裂,流出的开水将王某某烫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张某某的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