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夫妻感情不和,丈夫痛下毒手,将妻子殴打致四肢骨折、下身捅伤、一只眼球手术摘除,6月16日上午,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桐城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鲍朝年故意伤害案。
被告人鲍朝年,农民,安徽省桐城市大关镇人,现年43岁,2009年1月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桐城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执行刑事拘留,3月5日被执行逮捕。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月7日7时30分许,被告人鲍朝年邀约王某等三人包乘叶某驾驶的桑塔纳轿车,在桐城市吕亭镇平坦路口,将与鲍分居的妻子高某及女儿高某某强行拉上车带至被告人鲍朝年家中,鲍付给四人每人200元钱。王某等四人离开鲍家后,鲍朝年与妻子高某为能否在一起生活之事在一楼客厅发生争吵,见高某不愿意同他在一起生活,被告人鲍朝年十分生气,遂拿起家中的螺纹钢筋棍对妻子高某四肢猛打,并用拳头将高的右眼打伤,之后又拔下高某的裤子,用钢筋棍将高某的下身捅伤。经法医鉴定:高某小肠贯通伤;膀胱破裂;阴道撕裂,左侧阔韧带撕裂;右眼球破裂;四肢多处骨折。高某的伤势为重伤,伤残等级为五级。案发后被告人鲍朝年潜逃,2009年2月20日被江苏省无锡市公安机关在该市一宾馆将其抓获。
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鲍朝年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高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上,被告人对基本犯罪事实予以承认,整个庭审持续了近3个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