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被告人朱某某,系泗洪县渔政管理站副站长。2006年6月至2008年10月,被告人朱某某在主持该渔政站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17次收受孙某某等11人现金37000元、购物卡7800元、金手链、金项链各1条,总价值计60378元。
2008年10月,朱某某主动向纪检部门如实的供述了自已的犯罪事实,并退清了全部赃款,同时还为司法机关侦破其他案件,提供了重要线索。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从事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朱某某犯罪后具有自首和立功表现,并积极退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