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杜厚俊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4日至1月19日,被告人杜厚俊伙同他人从广东省翁源县窜至全南县城,先后分三次共窃取摩托车五辆,价值人民币12956元。
法院另查明,被告人杜厚俊于2002年11月26日因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石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03年3月7日刑满释放;2003年8月又因盗窃罪被昆明市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07年2月18日刑满释放。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杜厚俊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秘密窃取他人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2956元,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的盗窃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杜厚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理。被告人杜厚俊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