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岁的裴士湧系北京外航服务公司员工,因涨工资和加班费给付问题与领导刘某产生矛盾,积怨之下盗取刘某存折内存款五万余元,原审法院以裴士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本网今日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裴士湧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裴士湧在位于北京市首都国际机场国航货运国内货场B座的加拿大航空公司北京办事处工作期间,于2006年9、10月间的一天,从该公司刘某的办公桌抽屉内窃得刘某的一本中国银行存折,后裴士湧于2006年11月至2008年8月间,先后20余次冒用刘某的名义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都机场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雅宝路支行等处提款共计人民币5万余元。
根据相关事实和证据,一审法院认为,裴士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裴士湧能够坦白部分所犯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且其亲属帮助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对被告人裴士湧所犯盗窃罪予以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宣判后,裴士湧的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裴士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经查,原判根据裴士湧犯罪的事实及盗窃数额,并考虑其所具有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裴士湧在法定刑幅度之内依法从轻处罚并无不当,故裴士湧的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二中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裴士湧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对在案款物的处理亦无不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