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8日,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金勇贩卖毒品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金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经审理查明,王金勇向吸毒人员李常军、杨秋生、王晓辉、王晓光等人多次贩卖毒品。2008年12月4日在王金勇家中将王金勇抓获时查出毒品疑似物3.2克,经鉴定检出有海洛因成分。2008年12月4日在王晓光身上查出在王金勇处购买的毒品疑似物0.3克,经鉴定检出有海洛因成分。2008年3月25日李常军交出在王金勇处购买的毒品疑似物0.3克,经鉴定检出有海洛因成分。2007年11月18日在王金勇家中扣押毒品疑似物0.3克,经鉴定检出有海洛因成分。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金勇明知是毒品,又多次向多人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12月4日在王金勇家中将王金勇抓获时查出毒品疑似物3.5克,经查证,2008年12月4日在王金勇家中将王金勇抓获时查出毒品疑似物为3.2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