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9日,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以尹毕安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2009年1月25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尹毕安将20.55克毒品麻黄素藏匿于二轮摩托货箱中,驾驶该摩托车从黄草坝驶往龙陵县城,途经320国道五板桥时,看见一辆警车在前方行驶,顿时手慌脚乱,摩托车便撞向警车尾部,干警赵某便立即刹车下来查看,因摩托车龙头卡在警车下,赵某就帮其拖摩托,在拖车过程中,一包用透明胶布裹着的东西掉在地上,被告人尹毕安见状检起东西就跑,赵某追出20多米将其抓住。后经检验那包东西是毒品甲基苯丙胺(素称麻黄素)。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尹毕安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甲苯丙胺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综合被告人尹毕安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程度考虑,依照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