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销售毒品赚钱,引诱他人吸食毒品,并主动为吸食毒品者提供场所。日前,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柴保国贩卖毒品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柴保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19日上午10点多,被告人柴保国以1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陈海丰1包毒品、以50元的价格卖给耿娟半包毒品,耿娟和张华伟在柴保国家吸食毒品时被抓获,张华伟逃跑。2008年11月14日,被告人柴保国在家中被公安干警抓获,并在其身上查扣了毒品疑似物7小包,重量为1克。经漯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鉴定含有海洛因、咖啡因成分。在吸毒人员耿娟处扣押的未吸食完的锡纸上含有咖啡因成分。
法院认为,被告人柴保国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柴保国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柴保国辩称没有卖毒品给陈海丰的辩护意见,因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为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