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民营企业老板郭某伪造朋友公司的印章对外签订销售合同,因不履行合同义务导致朋友的公司损失数十万元。近日,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一审以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一年。
一直从事个休经营的郭某于2004年8月成立了起重机械公司,2005年8月获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在取得资质前,起重机械公司为了对外签订销售合同实现经济利益,征得起重设备厂厂长刘某的同意,挂靠在起重设备厂,使用该厂的手续账户联系业务。2003年9月至2006年4月期间,郭某为了方便联系业务,伪造了起重设备厂的合同专用章,并将印章上的联系电话改成自己公司的电话,后将盖有伪造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交给其三名业务员去签订销售合同。
三名业务员对外以起重设备厂名义签订了数份合同,其中有两份合同因郭某没有完全履行,导致起重设备厂被起诉,法院判决起重设备厂返还一公司购货款及利息,偿还一公司欠款20余万元。在上述两起合同纠纷的诉讼过程中,起重设备厂的刘厂长发现两份涉案合同上的合同专用章刻着郭某公司的联系电话,系郭某伪造的印章。遂于2005年5月请工商局通知起重机械公司停止使用起重设备厂的一切手续,并于2006年11月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伪造并使用起重设备厂的合同专用章,造成该公司巨大经济损失,其行为构成了伪造公司印章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