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的专职司机孟亚楠勾结外人刘呈征盗窃老板三百万,本网今日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孟亚楠、刘呈征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以盗窃罪,判处孟亚楠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刘呈征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人共同退赔所窃公司的判决。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孟亚楠原系北京某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的专职司机。2008年7月10日下午,孟亚楠得知刘将现金300万元放在了公司汽车后备箱内,便于当晚和次日上午通过电话、网络与刘呈征预谋盗窃车内钱款。2008年7月11日12时许,孟亚楠私自驾驶存放钱款的公司汽车离开国际大厦停车场,与刘呈征会合后将汽车后备箱内的钱款盗出,购买了一辆赛欧牌汽车,并驾驶该车携带赃款逃至上海,购买了江诗丹顿牌、积家牌手表等奢侈品,大肆挥霍所窃钱款。
原审法院认为,孟亚楠和刘呈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司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已分别构成盗窃罪。鉴于刘呈征系从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故作出以上判决。
判决后,孟亚楠、刘呈征均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向二中院提起上诉。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孟亚楠、刘呈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司财物,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盗窃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经查,一审法院根据孟亚楠、刘呈征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分别认定孟亚楠系主犯,刘呈征系从犯并予以减轻处罚,对二上诉人的量刑并无不当,故孟亚楠、刘呈征所提上诉理由均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一审法院根据孟亚楠、刘呈征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并考虑刘呈征系从犯的法定减轻情节所作出的判决,对二被告人分别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判令二被告人共同退赔被害单位损失亦无不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