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名毒贩租借上海市松江区别墅藏匿冰毒、咖啡因、大麻等各类毒品及制毒机器,频繁往来与广东和上海之间运输贩卖毒品,其中最多的一人参与运输和贩卖的毒品达到10500余克。
今天,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团伙贩毒案作出一审判决,其中起主要作用的主犯陈卫东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另一主犯刘卫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从犯王农力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从犯赵雪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对查获的毒品、毒资及供犯罪所用的车辆等均予没收。
2008年5月中旬,陈卫东伙同刘卫忠驾驶其“别克”轿车至广东省汕头市,由王农力驾车先将两人接应至汕头某宾馆,再送陈卫东至甲子镇购得甲基苯丙胺(即冰毒)后返回汕头。后陈卫东、刘卫忠驾驶“别克”车将毒品运回上海贩卖。
2008年6月上旬,陈卫东再次伙同刘卫忠驾驶其“别克”轿车至广东省甲子镇购入甲基苯丙胺,并与王农力共同驾驶“别克”车等运回上海后贩卖。同年6月20日,刘卫忠、王农力受陈卫东等人指使携带毒资至广东省交予贩毒人员。后由王农力驾车将按陈卫东要求从甲子镇购得甲基苯丙胺的刘卫忠送至汕头,刘卫忠即独自携毒品乘长途车返沪,并按照陈卫东的要求将毒品送至陕西北路1789弄12号803室被告人赵雪敏住处。嗣后,赵雪敏根据陈卫东的要求将其中近300克甲基苯丙胺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贩卖给他人,并将毒资及剩余毒品仍藏匿于其住处。
2008年6月22日,被告人陈卫东乘飞机至广东省汕头市,由被告人王农力驾车接至甲子镇购买甲基苯丙胺。后由陈卫东、王农力一起携毒品乘长途车返沪。同年6月24日中午,公安人员在被告人刘卫忠协助下,在沪杭高速公路长安休息区内抓获了返沪途中的陈卫东、王农力,并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3,545.83克。
案发后,公安人员在陈、刘租借的上海市松江区某别墅内查获甲基苯丙胺(即冰毒)5,717.16克、氯胺酮11.22克、咖啡因3.15克、大麻0.64克、尼美西泮0.18克。在赵雪敏住处查获甲基苯丙胺987.97克及毒资。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陈卫东、刘卫忠、王农力、赵雪敏共同贩卖、运输毒品,其行为已分别触犯《刑法》,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与贩卖毒品罪,依法均应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遂根据四名被告人各自罪行的严重程度、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及到案后的表现等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