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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法院召开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
作者:民四庭 宣传处发布时间:2021年08月25日
  

  

  

  8月25日上午,省法院召开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和全省海洋强省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总结2018年以来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取得的经验和成绩,安排部署新形势下全省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任务。省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王闯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指出,近年来,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主动服务保障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牢牢把握“走在前列、全面开创”的目标要求,强化执法办案,创新工作机制,各项工作取得了新发展。2018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受理一、二审涉外商事案件1788件,审结1891件;受理一、二审海事案件13770件,审结15202件,其中受理涉外海事案件687件,审结787件;受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2795件,审结2683件。

  会议要求,全省法院要认真学习贯穿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确保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正确政治方向。要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建设,既要坚持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国际贸易和投资秩序,又要依法维护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我国“走出去”企业、公民的合法利益。要围绕“一带一路”“两区”建设、“海洋强省”等重大决策,做好服务保障的结合文章,积极参与涉外法律的修改和司法解释起草工作,积极争取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在个案中创设裁判规则,努力在国际规则的确立和引领上有所作为。要积极行使司法管辖权,通过高效、便捷、公正、透明的司法服务,吸引更多外国当事人选择山东诉讼,努力打造国际商事海事纠纷争议解决“优选地”。

  会议强调,全省法院要狠抓执法办案,建立涉外民商事案件审限管理和涉外商事海事案例常态化报送制度,积极参与山东法院精品案例规则库建设,坚持每季度通报案件发改情况,加大典型案例发布,全面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质效。要健全完善各项配套机制,完善涉外商事案件集中管辖机制,推进海事审判“三合一”机制建设,加强优化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程序保障和仲裁司法审查机制,着力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专业化水平。要围绕海诉法、海商法修改、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等“新”“特”“难”问题,开展实务性研究,形成高质量的调研成果。要加强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队伍建设,加强人才培养与储备,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信仰坚定、清正廉洁、爱岗敬业的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队伍。

  省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冯爱冰主持会议。会上,济南、青岛、东营中院,青岛海事法院,青岛胶州法院作了经验交流。会议以视频形式召开,省法院政治部有关负责同志、民四庭全体人员在主会场参加会议。各中院、青岛海事法院分管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院领导,具有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院长,从事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的全体人员在各分会场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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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万假币串起系列犯 出售购买持有假币人均获刑
百万假币串起系列犯 出售购买持有假币人均获刑
作者: 吴艳燕    发布时间: 2009-06-25 08:49:11


携百万假币在沪兜售假币贩子获刑


     中国法院网讯   6月24日下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涉案金额高达110余万元的假币案,并当庭对3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以*罪判处被告人王子东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以购买假币罪判处被告人宋修红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以持有假币罪判处被告人程新霞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查获的假币予以没收。

    据公诉机关指控,河南籍无业人员王子东于2008年11月6日上午携带110余万元假人民币从河南省沈丘县搭乘长途客车来沪。当日下午,王子东按事先约定与买家宋修红会合,随后由宋驾驶摩托车将王带至其位于嘉定区金园一路的暂住处,两人将王携带的上述假币按票面分箱包装。

    当晚6点,公安人员在该暂住地将两人抓获,并缴获已被宋修红藏匿于房屋卫生间和卧室的假币,与此同时又将携带10145元假币回暂住地的宋修红之妻程新霞抓获。

    经鉴定,王子东携带来沪出售给宋修红的假币金额总计112.923万元,其中100元面额8252张,50元面额3799张,20元面额5317张,10元面额774张。

    今年5月,公诉机关分别以涉嫌*罪、购买假币罪、持有假币罪对王子东、宋修红、程新霞提起公诉。

    对指控,三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各自发表意见。被告人王子东称:其在河南受一名叫“玉震”的人之托将“货”带至上海交给宋修红,其本人并不知道箱子内装的是假币,故不构成*罪。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王子东*的数额提出异议,认为案发地为宋、程两人的暂住地,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的112.923万元假币可能有部分为宋修红事先藏于住地。涉案假币并未流入社会,未造成实际危害。

    被告人宋修红在陈述中对购买假币的指控予以否认,称其带王子东到暂住处后才知道王带来的是假币。辩护人认为,根据公诉机关的举证和其他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宋修红构成持有假币罪,而非购买假币罪。

    被告人程新霞称,事先并不知道随身携带的10145元是假币,到案后才知道受丈夫宋修红连累。辩护人提出,程新霞持有假币具有偶然性,仅是案发当日临时受丈夫委托而携带回住地,对假币数额并不知晓,其犯罪的主观故意不明显,请求法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被告人宋修红的供述,以及公安人员在缉捕王子东时从其身上查获的移动电话中的通话记录,结合证人证言可以证实被告人王子东具有向宋修红贩卖假币的故意,被告人王子东不能提供“玉震”的确切住址、去向、联系方法等,也无法提供能够证实“玉震”存在的其他证据,其关于受“玉震”之托代为交付假币的辩解,与查证的事实不符,合议庭不予采信。被告人王子东到案后多次供述,侦查人员在宋修红住处查获的假币是王交付给宋的,这与被告人宋修红的供述相互印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子东出售、被告人宋修红购买假币110余万元正确。此外,根据合议庭查明的事实以及被告人程新霞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和亲笔供词,合议庭对其否认自己明知随身携带的是假币的辩称不予采信。公诉机关对三名被告人的指控罪名成立,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



编辑: 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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