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岁的吉林省农民高玉喜,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运输大量毒品。今天,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运输毒品罪判处高玉喜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高玉喜曾先后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因吸毒被行政拘留。2008年9月13日,高玉喜从吉林省延吉市将197.15克毒品甲基苯丙胺运至北京。当日13时许,高玉喜在本市顺义区一小区被抓获。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高玉喜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且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应依法惩处。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为配合6月26日“国际禁毒日”,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活动,此前,二中院还先后对三起涉毒案件进行了宣判。
姚文起、马新立、张洪洋经预谋,由姚文起、马新立出资,张洪洋于2007年7至9月间到广东或贩毒人员手中购买毒品,并采用货运、邮寄的方式运输至北京。张洪洋回到北京后伙同马新立收取上述毒品并由马新立保管。后公安机关在北京市宣武区马新立的暂住处起获了马新立藏匿的847克毒品甲基苯丙胺、50克海洛因、127.9克咖啡因、111.3克氯胺酮、1.7克大麻叶、0.34克硝甲西泮。2007年10月31日8时40分,张洪洋在北京火车站接取毒品时被当场抓获,178克毒品甲基苯丙胺被全部收缴。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马新立、姚文起、张洪洋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运输,且所运输的毒品数量大,三人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均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姚文起还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又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以惩处。鉴于张洪洋到案后具有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马新立的重大立功表现,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以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马新立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张洪洋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姚文起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曾因贩卖毒品二次被判刑的全永毅于2008年11月18日,携带39.69克毒品海洛因到北京市宣武区向他人贩卖,后在返回租住处附近被抓获,并从其租住处起获303.62克毒品海洛因、856.56克咖啡因。后二中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全永毅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7年底、2008年3月,冯晓东本人或指使雷莉先后三次以2.6 万元左右、1.3万元的价格向他人贩卖250克毒品甲基苯丙胺、20粒麻古。后二中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冯晓东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雷莉十一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