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餐馆顾客挂在椅背上的外衣兜为作案目标,一盗窃团伙在北京市海淀、朝阳、丰台和大兴四个区的众多餐厅盗窃食客衣兜。日前,该团伙刘俊峰等3人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了12年至13年半不等的有期徒刑。
2006年11月16日,被告人王玉芝、国辉和闫志起(在逃)在丰台区洋桥玉满楼饭馆内,窃取被害人范先生衣服兜内现金人民币1000元和1部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96元)。
2006年11月20日至2008年1月19日,刘俊峰等人在海淀、朝阳等地的餐厅内,采用上述手段盗窃多起,盗窃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6万余元。经查,被告人刘俊峰参与盗窃8起,盗窃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4万余元;被告人王玉芝参与盗窃37起,盗窃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6万余元;被告人国辉参与盗窃39起,盗窃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6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俊峰、王玉芝、国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俊峰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法院依法对其从重处罚,其前次犯罪未交纳的罚金应与此次犯罪被判处的刑罚并罚。鉴于被告人刘俊峰、国辉认罪态度较好,且二人均坦白了指控的部分盗窃事实,法院对二人酌予从轻处罚。另鉴于被告人王玉芝认罪态度较好,法院对其酌予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国辉在盗窃犯罪中分赃较少的情节,法院在量刑时酌予考虑。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