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4日,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一起中越边境走私、贩卖毒品大案,被告人韦文概(越南人)犯走私、贩卖毒品罪,被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梁立均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越南人韦文概长期吸食海洛因成瘾,在中越边境一带以贩(毒品)养吸。后经他人介绍认识了长期在中越边境贩卖毒品的居住在广西防城港市的郑家忠。2008年7月初,韦文概多次电话联系郑家忠商谈毒品交易事宜,并商定在广西凭祥市交易三块毒品海洛因,价格为每块10.5万元人民币。2008年7月14日,韦文概携带三块毒品从广西另一边境城市凭祥市浦寨边境小道偷渡入中国境内,等候在边境的梁立均接到韦文概即将海洛因保管好,并开摩托车搭载韦文概到凭祥市区。16时许,韦文概在凭祥市中越国际大酒店停车场与郑家忠商定毒品的交易方式后,即电话通知梁立均带毒品过来交易。梁立均随即驾驶摩托车携带毒品到达中越国际大酒店停车场与韦文概会合。当二被告人与对方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从梁立均驾驶的摩托车搜出一塑料袋,内装一鞋盒,盒内有用黑色薄膜、封口胶、蜡纸包装的毒品海洛因三块,后经过称,净重分别为354克、340.6克、350.4克,共1045克。经检验,缴获的三块毒品均检出海洛因。含量为1号45%、2号为56%、3号为49%。
防城港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韦文概、梁立均违反我国对毒品的管理制度,韦文概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进行走私、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梁立均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进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韦文概联系买主,并携带毒品进入中国境内贩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鉴于本案毒品尚未流入社会,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梁立均协助韦文概贩卖毒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但被告人梁立均曾犯走私、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属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本案毒品尚未流入社会,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对两被告人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涉及的同案人郑家忠因伙同葛腾满走私、贩卖毒品海洛因1731.6克,已在今年的5月19日,被防城港市中级法院一审认定犯走私、贩卖毒品罪,但因协助侦查机关破获2起贩卖毒品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6名,缴获海洛因7块,有2次重大立功表现,经减轻处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30万元;与郑家忠合伙走私、贩卖毒品的葛腾满还贩卖毒品海洛因1774.1克、甲基苯丙胺615.5克、氯胺酮54.5克、咖啡因11061.6克,被防城港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系列案是防城港建市以来破获的毒品案件中缴获毒品数量最大、毒品种类最齐全、收缴毒资最多的一起案件,由此一举打掉了盘踞在中越边境的三个贩毒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