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五中法院对一起贩卖、运输毒品案做出了一审宣判,判处被告人杨勇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杨勇曾犯故意伤害罪被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02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2006年10月下旬,被告人杨勇与费某等人共谋出资购买毒品海洛因用于贩卖。之后,被告人杨勇伙同费某等人用车将购买的毒品海洛因从云南省昆明市运至广东省广州市贩卖。同年11月上旬,由费某等驾车将部分毒品海洛因从广州市运往重庆贩卖,但未果。同年 11月10日,费某等人入住重庆市南岸区某酒店8040房,并将毒品海洛因藏在该房内,当日22时许,费某等三人在该房内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当场从房间挎包内查获白色块状、柱状物,净重856克,从费某等人身上查获白色块状物,净重12.8克。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868.8克可疑物中均检出海洛因,其中856克毒品中海洛因含量为51.7%。费某等三人判刑后,被告人杨勇负案在逃。2008年7月22日,被告人杨勇在昆明入住酒店时被公安网络缉逃系统捕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勇为获取非法利益,与他人共同将毒品海洛因868.8克从云南运往广州市、重庆市进行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其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