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省核工业地质局三分队原队长、党支部书记邢克元,利用对矿山进行普查的职务便利,向他人索要和非法收受钱财共计32300元。6月25日,邢克元被卢氏县法院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违法所得32330元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邢克元,男,1058年生,河南省栾川县人,2004年7月至今先后任河南省省核工业地质局三分队党支部书记、队长兼党支部书记(正科级)。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08年之间,被告人邢克元在担任河南省核工业地质局三分队队长兼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对河南省卢氏县前坪—栾川县黑家庄铅锌矿普查的职务之便,向在其普查区域内采矿的栾川县城关镇居民王治协非法收受现金和财物。其中2005年至2006年间,被告人邢克元以父亲生病、女儿上学为由两次向在三分队勘察区内开矿的王治协索要现金10000元,收受王治协价值2300元手机一部。2007年被告人邢克元以家中盖房为由向王治协索要现金20000元。以上款物合计32300元。案发后被告人邢克元的家人已退出全部涉案赃款
卢氏县法院对该案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邢克元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河南省核工业地质局三分队队长兼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对河南省卢氏县文峪前坪--栾川县黑家庄铅锌矿普查的职务之便,向在其普查区域内采矿的人员索要和非法收受现金及财物共计323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